申请欧洲版权-欧洲法律是怎样界定借鉴还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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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欧洲版权-欧洲法律是怎样界定借鉴还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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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版权和言论自由权...可以看作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是所有权,后者是社会政治权利。它们联系在一起是因为它们都涉及信息的流动,一个是为了利润,另一个是为了自由。就像运河的大门一样,它可以促进信息的流动,也可以阻碍信息的流动。”[1]作者对版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关系的把握(本文将主要使用“言论自由”一词)应该说是相当中肯和深刻的。关于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以下陈述是更大范围内的基本观点:第一,表达自由要求表达自由得以传播,而版权允许权利人垄断其表达。因此,表达自由和保护版权都与“表达”相关联,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冲突。其次,基于冲突的可能性和对法律价值的考虑,经过数百年的演变,版权法为实现表达自由的价值保留了足够的空间,从而避免了法律规则中的逻辑冲突。因此,长期以来,对版权法和相关法理学的研究基本上不考虑这种冲突,因为他们认为冲突已经得到了解决。[2]然而,20世纪末,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版权保护的逐步扩大,言论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开始引起学术界更多的关注,并频繁引发相关诉讼。[3]在中国,言论自由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应该有很多原因。最重要的是,中国的版权体系建立时间不长,没有发生相关的诉讼。据笔者了解,吴先生在1995年博士论文中首次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4]到目前为止,随着“版权法”实践和研究的深入,仍有许多继续探讨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如下:首先,分析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包括共存、相互促进和冲突;然后,重点分析了它们之间的冲突,并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角度分析了解决这种冲突的版权制度的规则设计。此外," 版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涉及法律价值和规则等不同层面。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需要在法哲学中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并未具体讨论。“硬币的两面”——在西方学者的生动比喻中,硬币是“表达”,两面是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双方因表达而共存;矛盾也因对立而产生——这种关系的本质可以用“对立互补”来描述。简单地说,围绕表达,版权法和表达自由法有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价值取向。尽管这两种取向可能会共同促进相同的目标和结果,但由于它们的取向相反,它们更有可能发生冲突。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了解版权方法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版权的内涵。“人们认为版权存在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创作作品的人不被他人窃取其作品。”[5]版权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依法享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所有专有权的总称”[6]-指手头的几本教材或专著,即使对版权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它也只是如此简洁和笼统。的确,这不容易定义。然而,从整个版权法律理论来看,作为常识,以下几点非常清楚:首先,版权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专属控制权,他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通过复制出版、修改和使用该作品;第二,版权的对象是作品。因此,在版权法的视野中,“作品”成为垄断和控制使用的对象。除作者或经其许可获得权利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2)言论自由: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自由,这是不言而喻的。[7]然而,各种著述表明,“言论自由”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8]一般而言,言论自由意味着,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或正当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阻碍地通过各种手段和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感受,传递任何信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和理解表达自由:首先,从“表达”的媒介手段来看,表达自由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自由,书面表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艺术创作和传播自由,以及行为和表达自由[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可以说明这一点,该条提到,表达的方式是“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第二,从表达的信息流动来看,表达自由包括发送自由和获取自由。前者是指表达主体将内心的意见传递给他人;后者是指任何人接受和获取他人传递的信息。一般来说,出版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原初状态,而获取自由是一种延伸。《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见解和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持有意见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体和不分国界寻求、接收和传播新闻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几乎有同样的规定。这种言论自由的观点也在版权学者的讨论中得到证实。外国学者指出,言论自由的权利不仅包括说话和印刷的权利,还包括阅读和阅读的权利,因此有一种获取权[10],它允许人们寻求、接受甚至使用已发表的信息和作品。第三,另一方面,就表达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而言,表达自由也可以分为使用自己的表达对象和材料的自由和使用他人的表达对象和材料的自由。在前一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这属于表达自由的自然内涵;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他人发送的信息或材料、书写或创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第四,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区别是积极和消极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前者属于行动的自由,而后者是不作为的自由,这体现在沉默的自由中。这样,没有人能以任何方式阻止我说话或强迫我说话。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献很多。笔者认为,以上几点可以引出对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关系的分析。在本文的话语语境中,我们主要涉及:(1)新闻出版自由[11]。言论自由涉及所有形式的媒体,但新闻和出版是最基本和最传统的形式,是所有言论自由的集中体现和根本保障;(2)发行自由。获取的自由非常重要,但前者是一个更基本的层面。另一方面,获得自由可以反过来证明发布自由的重要性;(3)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显然,使用你自己的作品不会涉及版权纠纷;(4)积极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消极意义上的沉默自由也涉及版权,例如,作者可以支持他的发表权。帮你进行网上搜索!愿它对你有用!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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