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2012年7月著作权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在合同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条款具有排他性...修改前:依法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行使著作权的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2012年7月著作权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在合同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条款具有排他性...

修改前:依法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行使著作权的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后: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依法监督管理作品的出版和传播。

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是不是一个狭义的法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行使著作权的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依法监督管理作品的出版和传播。”

修改著作权法律第4条的原因

1、直接原因。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持续了19个月,最终在2009年3月20日得到解决。世贸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著作权法律第4条与《伯尔尼公约》第5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不一致。同时,专家组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审查内容的权利。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审查在中国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内容。

2.理论上的原因。首先,被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这违反了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从工作完成之日起自动生成。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还规定:“著作权将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带有“反动淫秽内容”的违禁作品,只要作品根据作者的自主创作行为,产生一种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原创”表达形式,就可以按照著作权自动获取的原则获得著作权的内容。然而,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从作品内容、作者的思想、情感和立场上否定了著作权的违禁作品,这与获得著作权的原则不一致。其次,原著作权法第4条混淆了私法和公法的调整范围。传播被禁作品会损害公共利益,限制或禁止传播被禁作品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务;著作权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务是在公民社会中赋予权利并以平等的主体保护它们。它不应该完全否认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的行使受到公法的限制。第三,“禁书”的定义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是不同的。例如,《红楼梦》在晚清被禁,但在现代社会它根本不是“禁书”。因此,著作权法没有保护被禁止的作品,这不利于一些有价值的作品的长期保护。对被禁作品给予著作权有利于进一步限制被禁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给被禁止的作品加著作权的话,著作权的人可以用自己的著作权来禁止别人抄袭、盗版、改编等。,而超过2人不允许自己发布或传播被禁止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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