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现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

商业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经济、政治和科学因素的相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制约、制度整合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始呈现出一些显

著作权保护现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

商业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经济、政治和科学因素的相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制约、制度整合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始呈现出一些显著的发展趋势。例如,知识产权的客体逐渐偏离传统的创造性或可识别性特征,知识产权法中激励创造者的目标逐渐转向激励投资者。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法趋向于演变成无形财产法。

关键词:现代知识产权法发展

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综合作用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逐渐诞生并蓬勃发展,形成了今天的规模。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以及互联网和生物技术的科技浪潮,必将推动知识产权法继续发展以应对形势的需要。本文旨在从不同角度梳理知识产权法在分散的法律改革中的发展,从而揭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之初,只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是它的支柱。经过多年的变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对象)日益扩大,逐渐成为无形财产保护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例如,商标法在早期只保护商品商标,然后延伸到服务商标,现在延伸到地理标志和认证标志,这似乎有一种抓住所有商业标志的趋势。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虽然知识产权的客体日益丰富,但却越来越偏离其传统的范围和特征。

传统上,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如专利技术、文学艺术作品等。;一是知识产品的识别,如商标、商号等。因此,传统上,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么是创造性的,要么是可识别的,只要是无形的或非物质的财产,它就不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然而,近年来,知识产权立法开始动摇传统知识产品应有的创造性或可识别性。

如果我们注意著作权对象的安静变化,我们会感觉到背离传统的趋势。早期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展到平面作品和模型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和示意图。显然,这些作品逐渐偏离了文艺作品的内涵。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与文学艺术作品无关。为此,洪欣曾指出:“农作物的范围正在从纯粹的艺术或学术扩展到实用和功能。”可以看出,著作权定律中的对象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无论如何,这些对象仍然可以保持原有的特征,但独创性的程度却逐渐减弱。

但是最近,甚至连创意都被放弃了。1996年通过的《欧盟数据库指令》确立了新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特殊权利”,赋予数据库生产者“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旨在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从那时起,在内容选择和结构安排上就没有原始数据库,这种新的知识产权可以得到保护。传统上,数据库只有在选择和编排上符合原创性的要求时,才能根据编译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性特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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