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抗辩是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在台湾,由于该学说沿袭了德国的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抗辩事由被称为违法性事由。
国防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抗。也就是说,这一理由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并已达到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目的。
(2)客观性。作为辩护,它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的主观假设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合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法中阻碍违法性的原因,应当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但不能扩大和解释。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的抗辩可以分为两类:正当理由和外部理由。正当理由侧重于损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即承认行为是损害的原因,但主张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正当防卫理由包括:
1.依法执行公务。作为抗辩,依法执行公务是指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依法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
(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必须有履行公务的法律程序。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必须是履行公务所必需的。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财产、人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对非法侵害人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保护公共利益、财产、人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对他人造成较少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素:
(1)危险是紧急的。
(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
(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当损害是由紧急避险造成时,造成危险情形的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给予适当赔偿。如果不适当的损害是由紧急避险采取的不适当的措施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的,紧急避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受害者同意。被害人同意是指被害人在侵权或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自愿地表示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得到满足,才能构成辩护:
(1)受害人愿意承担损害后果。
(2)受害者的意图是明确和自愿的。
(3)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拒绝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4)受害人的同意发生在侵权或损害结果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