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著作权-《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

获得高分!!论“馒头引发血案”的侵权行为陈凯歌状告雨果的消息传出后,网上支持雨果的人很多,有些人还号召去论坛学习法律的朋友“拿起专业武器,支持雨果。”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著作权-《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

获得高分!!论“馒头引发血案”的侵权行为

陈凯歌状告雨果的消息传出后,网上支持雨果的人很多,有些人还号召去论坛学习法律的朋友“拿起专业武器,支持雨果。”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馒头引发的血案”违反了《无极》的著作权吗?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有权修改和完成自己的作品,而那些歪曲或篡改他人作品的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问题是,对于什么是“歪曲和篡改”,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从理论上讲,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的一种精神权利,它包含在作者独立的人格内涵中。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无论是涉及名誉还是声望)危及作者在作品中的精神利益(如违反其创作意愿),在此基础上将其视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就这场争论而言,《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素材主要来自电影《无极》的画面,经过剪辑、添加和填充其他元素,完全颠覆了原著的思想表达。前者仍然是《无极》的图像外壳,但其艺术核心已经被滑稽的手法“解构”。换句话说,前者的“创造性”是基于后者的构成要素的拼凑和嫁接,这构成了对原作的篡改和扭曲。就像在有趣的场合使用宗教音乐,在色情场合使用纯艺术作品一样,这是一种侵犯完成作品权利的行为。权利是有限的,它受到诚信原则、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限制。保护完成作品的权利也应遵循基于上述原则的利益平衡。在判断其是否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时,要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侵权的程度、作品的性质、修改的目的以及修改的后果。胡戈一直声称他的《馒头引发的血案》纯粹是出于个人研究的目的,而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研究、调查或欣赏”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这涉及到“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定义。我国承认并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提出了一般要求:“合法目的所需的范围”和“良好习惯”。根据一般理解,所谓的“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应限于使用者及其近亲(如有共同兴趣的家庭成员或学习和研究团体),其使用方法也应是非公开的。胡戈曾经承认将“馒头引发的血案”转给了几个朋友。这种传播行为是否出于学习共同体的需要,这是毋庸置疑的。即使属于,如果胡戈在使用期间未能履行必要的通知、照顾和保护义务(如向其朋友作出版权声明),也可能构成过失侵权。更重要的是,这部电影后来被上传到了互联网上。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即使用户事先声明“禁止传播”或“仅供个人学习和欣赏”,也超出了“合法目的的必要范围”和“良好习惯”。除非有证据表明上传网络的行为是由他人在雨果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这涉及到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从理论上讲,举证责任不涉及实体的判断,但一旦纠纷成为诉讼,证据的展示及其规则的适用将成为法院判决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构成侵权,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今年年初,胡歌在天涯社区与网友互动时表示,“他们(制作人)不会和我一起上法庭”,因为“如果我上法庭,我提出我是为了个人学习的目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的目的,所以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传播,但是他们想不出来。”然而,这是对“谁主张作证”原则的典型误解。事实上,在诉讼中不仅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也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假设陈凯歌(实际上是真正享受完整版权的制作人)将对方告上法庭,他需要证明的是原作品《无极》和《血案》各自的作者和内容,以及竞争作品的传播情况。在完成对这些事实的证明后,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就结束了。当然,这些“事实”不是事实,而是“高级证据”的标准。例如,一旦作品被上传到互联网的事实得到确认,法律就假定传播行为是作者所为(因为大多数情况都是这样)。例如,如果被告打算推翻他的推定,胡戈说,“我的朋友把作品传给了其他几个朋友,然后他们继续传下去……”,那么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告身上。事实上,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雨果对一些需要证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合理的,如“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合理使用是否超出了适当的范围,作品的传播是否属于自传或其他传记,以及他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足够的通知、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到目前为止,由于信息有限,我们很难对这一事件做出准确的结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这件事真的朝着诉讼的方向发展,这个过程将远比雨果最初预期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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