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版权规定-网络电视直播,涉及什么版权问题的?

如何处理现场游戏著作权你好,据新浪博客张介绍,视频游戏是多种类型作品的组合。第一个是计算机程序,即可以由计算机执行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

直播版权规定-网络电视直播,涉及什么版权问题的?

如何处理现场游戏著作权

你好,据新浪博客张介绍,视频游戏是多种类型作品的组合。第一个是计算机程序,即可以由计算机执行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语句序列(以下称为“编码指令序列”)。其次,还有其他类型的作品以编码的形式存在,可以用编码的指令序列来调用,包括电影作品和用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电影和电视作品”),如电影和电视或在游戏中预先拍摄或制作的动画场景,以及根据用户的操作而变化的连续的图片和音乐作品,如游戏中的音乐和歌曲。直播游戏不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因为观众无法获得编码指令序列本身。然而,观众可以感知游戏画面和音乐。换句话说,现场游戏实际上是在游戏中传播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第一个涉及直播游戏的案件“上海姚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贝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判决书称:

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比赛本身没有脚本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双方多名选手根据游戏规则,通过自己的操作形成的动态画面,是对正在进行的比赛情况的客观直观的表达。竞争过程是随机的、不可重复的,竞争结果是不确定的。因此,比赛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比赛图片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这一说法一度使许多人认为法院否认游戏画面可以构成影视作品,但作者有不同的解释。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从参与视频游戏的著作权人处获得了中国大陆游戏事件的“视频转播权”。在播放过程中,他不仅使用了软件截取的游戏图片,还插入了游戏说明和实景图片,而不是简单的播放游戏图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游戏过程中,玩家的操作所形成的画面是否构成了不同于游戏中所包含的影视作品的新作品?换句话说,法院的上述陈述并不涉及视频游戏中包含的图片是否是影视作品,而只是确定用户在玩游戏时是否创作了新的作品。

实际上,由运行所涉及的游戏程序的用户形成的屏幕不能超过程序员设置的范围。无论游戏画面的场景、角色和角色的各种姿势,它们都是在程序中预设的。用户只是通过个性化操作实现了游戏程序中原本包含的各种可能性中的一种,所以他并没有创作出不同于原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对于游戏的直播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游戏是否包含作品以及作品著作权的所有权,而在于直播所涉及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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