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内容版权贸易-北京林宸石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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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未来数字电影线(北京)有限公司怎么样?

(1)完善数字出版的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也没有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范。在实践中,有必要借助出版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如《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范。因此,随着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完善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一方面,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数字出版物的工作属性和数字出版物的保护方法;另一方面,它促进了有关数字出版的专门法律的颁布,并对数字出版行为的含义、数字出版受益者的权利范围以及数字出版所涉及的特殊问题作出了更加详细和适当的安排。

1.澄清“数字出版”的含义

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区别最终体现在增值模式的变化上。传统出版价值的实现需要传统物质生产方式的帮助;数字出版价值的实现直接体现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过程中。

这种数字出版方式逐渐摆脱了物质载体和物理空间,导致出版行为在获取、生产和发行方式上的改变,也直接突破了传统的出版观念。在法律上界定“数字出版”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数字出版应是一种合法的出版行为,即数字出版的本质也应是出版,它应遵守我国出版领域的法律规定,包括出版主体的资格要求、出版物的审查要求和出版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其次,数字出版形成的数字出版物应该是特定形式的编辑作品,即数字出版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互联网服务行为,必须作为著作权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作品而产生;数字出版的概念必须突出数字技术和数字传播手段的特征,尤其是内容形式、内容生产和内容传播的数字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给出的概念,可以将“数字出版”定义为“利用数字技术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形成数字作品,并通过数字手段传播的一种新的出版方式。”

2.澄清“数字出版物”的属性

目前,数字出版的发展方向是从简单的作品数字化到数字复合出版,多媒体表现手段已经成为数字出版的发展趋势。然而,多媒体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多媒体,是指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集数据、文字和图形处理、音频、通信等技术于一体,具有同时或交替表达、交流和分析文本、数据、图形、图像和声音等各种信息的能力

总之,多媒体应具有多元组合、信息技术辅助和互动使用的特点。多媒体中包含的文字、图片、声音等元素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方法保护的作品。然而,著作权方法没有指定由这些元素的组合形成的复合体的类别。对于一些通过多媒体数字出版的出版物,很难在著作权方法中找到合适的类型。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多媒体作为一种新型的作品应该受到规范和保护。这已经反映在一些地方立法中,如日本的量子媒体法和德国的信息和通信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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