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编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经济预测的图书

主编和副主编有什么区别?如前所述,我国关于合作作品的立法规定采用了“二元理论”,也就是说,我国合作作品的外延相对广泛,其中不同的合作作品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根据这些特

副主编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经济预测的图书

主编和副主编有什么区别?

如前所述,我国关于合作作品的立法规定采用了“二元理论”,也就是说,我国合作作品的外延相对广泛,其中不同的合作作品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根据这些特点对合作作品进行分类,进而更有针对性地研究其著作权练习。(1)合成作品作者的内在联系

我国立法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对彼此创作的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但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权利。”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5条规定:“著作权(版权)的合著作品应当认定为所有合著者共有;其中,每个组件可以独立存在,每个组件的著作权(版权)由每个组件的作者享有。”

一些学者认为,合成作品中有两种著作权人,一种是“整个作品中有著作权人”,另一种是“复制品共享著作权作者”。后者对整个作品不享受著作权的待遇,而只享受“整体版权之后的一种“版权”。

首先,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合作作品应由合作作者分享”;在确定合作作者的身份时,我们已经知道,只要他的劳动成果最终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那就是合作作者,这并不要求合作作者在创作上必须相似,在数量或质量上必须相等。因此,包括“著作权共享作者”在内的所有作者都是合作作者,他们应该享受整个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待遇。

其次,众所周知,按份分享意味着两个或更多的人根据他们的份额拥有相同的财产。其法律特征是:

(一)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共有人的所有权。

(2)各共有人应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每个共有人的权利不局限于共有人的某一部分,而是整个共有人。

即使“合成作品共享”的说法成立,也不能认为“著作权作者共享”的著作权仅限于自己创作的部分,而不能享受整个合成作品的著作权的待遇。

综上所述,一方面,合作作者在整个合成作品上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但一般来说,他们并不平等地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他们应该按照各自创作的比例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另一方面,合作作者单独享受著作权为他们自己的独立创作。这是“双著作权”。

(2)合作作品作者的外部关系

(1)当著作权的合成作品被他人侵犯时,我们应该如何行使我们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作者只有权对他创作的部分提出上诉”,“只有总编辑才有权对整部作品提出上诉”。

一些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合成作品和汇编作品,并把“双著作权”误解为合成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把它们各自的创作部分误解为“分裂著作权”。当合成作品的一部分内容受到侵犯时,只有创作该部分内容的合作作者才能主张该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在未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行使,但其他合作作者无权主张该权利;当整个合成作品受到侵犯时,所有合作作者可以单独或共同主张其权利,但个人主张只能对支持者创作的部分内容提出,而共同主张可以对整个合成作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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