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作权法基础理论出发-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

对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有什么看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1.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受本法保

从著作权法基础理论出发-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

对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有什么看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e5a 48 de 588 b 67 a 643133363376462的公共利益。)”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依法监督管理作品的出版和传播。”

修改著作权法律第4条的原因

1、直接原因。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持续了19个月,最终在2009年3月20日得到解决。世贸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著作权法律第4条与《伯尔尼公约》第5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不一致。同时,专家组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审查内容的权利。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审查在中国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内容。

2.理论上的原因。首先,被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这违反了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从工作完成之日起自动生成。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还规定:“著作权将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带有“反动淫秽内容”的违禁作品,只要作品根据作者的自主创作行为,产生一种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原创”表达形式,就可以按照著作权自动获取的原则获得著作权的内容。然而,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从作品内容、作者的思想、情感和立场上否定了著作权的违禁作品,这与获得著作权的原则不一致。其次,原著作权法第4条混淆了私法和公法的调整范围。传播被禁作品会损害公共利益,限制或禁止传播被禁作品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务;著作权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务是在公民社会中赋予权利并以平等的主体保护它们。它不应该完全否认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的行使受到公法的限制。第三,“禁书”的定义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是不同的。例如,《红楼梦》在晚清被禁,但在现代社会它根本不是“禁书”。因此,著作权法没有保护被禁止的作品,这不利于一些有价值的作品的长期保护。对被禁作品给予著作权有利于进一步限制被禁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给被禁止的作品加著作权的话,著作权的人可以用自己的著作权来禁止别人抄袭、盗版、改编等。,而超过2人不允许自己发布或传播被禁止的作品。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出版的含义是()

提问者应于2014年6月6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稿)》的发布事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详见国务院法制办的指示。现简要列举如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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