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视听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2012年3月31日,版权局通过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4月初,版权

版权法视听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2012年3月31日,版权局通过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4月初,版权局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版权局局长刘斌杰,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主任、副主任闫晓红,以个人名义致函有关部门35位负责同志,征求意见;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个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该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有关政府部门、权利人组织、行业和教学科研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表达了对修法的关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后(2012年4月30日),版权局继续收到各方关于修改法律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版权局已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1600多条意见和建议。

2012年5月11日,版权局召集修法专家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立法、司法部门召开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汇报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情况,听取专家对草案相关条款特别是有争议条款的具体意见。

经过对各界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反复论证其可行性,版权局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2012年文本。在这次修订中,从原草案中删除了三条(第39条、第46条和第47条),并增加了三条(第12条、第35条和第62条)。修改了48篇文章,其中27篇内容有所修改,21篇为书面修改。为了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相关调整,现将此次修订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一)约著作权含量

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明确权利界限、减少权利重叠的角度出发,此次修订对著作权的内容做了如下调整:(1)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了展示权,将其纳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中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是基于传播媒介而非传播方式,不能完全符合当前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尤其是“三网融合”,转播权适用于非互动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互动传播,从而解决了实践中的常规播出、直播和重播问题;(3)考虑到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中,然后将计算机程序修改权加入到财产权中,将计算机程序修改权并入修改权中,以避免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续展权本质上属于有偿权利,续展权另行规定(第12条),并参照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增加了可操作性,续展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拍卖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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