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国民待遇案件-美国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受保护吗

国名处理原则的例子是什么1.权利主体资格的确定1.注册证书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是主张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方(如授权发行人)。如果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著作权国民待遇案件-美国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受保护吗

国名处理原则的例子是什么

1.权利主体资格的确定

1.注册证书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是主张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方(如授权发行人)。如果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则软件著作权人应证明其为合格主体,证据一般为软件人的登记证明。根据各国的通行做法,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享受或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基于是否发布或执行登记注册或任何其他类似的程序,但出于诉讼目的,提供登记或著作权起源国的注册证书。如果利害关系人是原告,应当提供许可合同。如果合同规定了侵权诉讼的资格,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协议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来说,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获得著作权争议软件的人的明确授权或著作权争议软件的人明确放弃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公证和认证要求

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是在境外形成的,为了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定

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本国或第三国提供软件著作权的注册证书时,应确保著作权的来源国和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如果两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他们可以直接享受中国法律提供的保护,即在中国的著作权人。如果平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在双边协议中达成一致,它们也可以受到中国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2.侵权证据的收集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程序。”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是决定胜诉与否的关键环节。由于侵权人利用侵权软件的隐私性和封闭性,软件本身容易被删除,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独立收集侵权证据极其困难。因此,他们往往依靠公证机构、法院或行政机关来调查或收集证据。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通常是经过公证的证据,在法庭诉讼之前或诉讼期间。尽管获取证据的成本相对较高,但此类证据的有效性通常高于原告独立收集的证据。例如,在欧特克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工程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欧特克公司提供的关于龙发公司侵权的证据包括公证证据、诉讼保全证据和北京版权局现场检查记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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